CNMC 对 Orange 因不资助欧洲电影而提起制裁
运营商可能会被处以 50,000 至 200,000 欧元的罚款,具体取决于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是轻微还是非常严重。
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 (CNMC) 因涉嫌未遵守《视听传播普通法》第 5 条第 3 节规定的义务而对 Orange 提起纪律诉讼。
LGCA 要求广播电视频道的视听通信服务提供商和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将其营业收入的 5% 分配给欧洲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动画制作和纪录片。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则该比例将增加至 6%。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有色集团在连续向Orange发出通知,敦促其履行2014财年相关义务后,直到2016年2月26日才收到该公司的声明,比2015年4月1日的截止日期延迟了332天。
因此,CNMC 无法核实 LGCA 第 5.3 条规定义务的遵守情况,因为合规报告或义务基本收入的认证均未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或正确地提交。
为此,CNMC 根据 LGCA 第 57.3 条对非常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 LGCA 第 59.2 条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启动了上述制裁档案。
根据 LGCA 第 60.1 条的规定,涉嫌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制裁,处以 100,001 至 200,000 欧元的罚款。如果由于未投资金额而被指控的违规行为必须被归类为轻微违规行为,则根据 LGCA 第 60.3 条,可能会受到制裁,处以最高 50,000 欧元的罚款。
CNMC 回顾称,立案并不会预先判断其最终结果。目前,CNMC 对该文件的调查和解决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Orange 有十五天的时间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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