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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anoramaaudiovisual.com/en/2022/02/22/ceder-derechos-formatos-audiovisuales-inexistentes/

合同 - 转让不存在的权利

帕特里夏·马里斯卡尔 (Patricia Mariscal),律师 Bardají&Honrado,反思了视听格式的权利转让,并阐明了涉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格式的条款。

音像制作领域签订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包含 知识产权转让:从编剧到制作公司,从制作公司到电视网络,从电视到SVOD平台......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它是一项业务,视听业务,是围绕它建立的 创作与效益 产生 知识产权:从电视格式的圣经到最终产品(罐头),通过演员的表演或导演的作品。

拉斯 权利转让条款 它们通常非常广泛,一般来说,考虑了一系列的能力,不仅涵盖 最初打算对转让对象进行的使用 (剧本、格式、演员的演绎……),但是 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其他情况。

对这些权利和权力进行详细列举的原因可以在《知识产权法》第 43 条中找到,该条规定: 转让仅涵盖剥削方式 明确规定。考虑到某种类型的剥削可能不被理解为包含在转让中,权利获得者希望让所有方面都得到保护是合理的,即使这意味着 纳入远程行使的权力。

有时,此类条款中对详尽性的渴望甚至包括 格式已经过时 (然而它可能是 录像带激光光盘) 或利用与传输目的完全无关的窗口;例如,在主题公园中利用剧本权。

合同 - 转让不存在的权利尚不存在的格式

然而, 获得我们不打算行使的权利可能会对我们不利,因为《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排他性转让时的利用义务。此外,去年 11 月第 24/2021 号皇家法令进行的改革引入了以下可能性: 仅当转让后 5 年后该作品仍未被利用时,作者才可撤销给予受让人的授权。尽管该法律总是指对整个作品的利用,但可以解释为同一规则适用于作为转让标的的每项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电视格式权利的获得者被要求转让所有权利,包括从原始格式创建外国版本的可能性,并且这些改编版本没有制作,那么根据该法律的文本,作者可以撤销对这种特定利用的授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撤销权并不 适用于由一位以上作者创作的作品。

如果这些对权利和利用可能性的冗长列举还不够,通常会在此类条款中包含一个标语,其中作为结束语(如果遗漏了某些内容),会提到任何其他内容 格式/媒体已知或待知“或剥削方式”现有的或将来可能存在的”。

收购方(或其律师)决定纳入本节内容令人好奇,因为《知识产权法》(第 43.5 条)绝对明确且明确地规定了使用权的转让 它不涵盖转让时不存在或未知的使用方式或传播手段。

一个无用的条款

因此,对于是否有可能获得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模式、格式或利用窗口的权利的问题,答案是 坚决不。到时候,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坐下来谈判这些新的剥削形式是否包含在最初商定的转让中,并且 在什么条件下

如果我在合同中包含这些类型的条款会怎样?作为一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无效并被视为未实施。因此,虽然它的加入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因为它不会使整个转让无效),但现实情况是: 没有用。尽管如此,尽管这是业内律师广为人知的事情,但一切都表明我们将继续在转让合同中使用这句陈旧的标语,就好像它是一句口头禅一样, 坚持认为有一天法律会改变并允许转让不存在的权利的可能性

Patricia Mariscal - Bardají&Honrado Abogados

帕特里夏·马里斯卡

律师于 Bardají&Honrado

经过,2022 年 2 月 22 日,部分:商业, 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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