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视听作品肖像权转让中撤销同意时:复杂的平衡
在本次论坛中,Inés Apode Martín,律师 Bardají & Honrado,从各个角度分析了视听作品肖像权转让中撤回同意的后果,这是一种常见的挫折,可能对制作和广播公司产生重要后果。
这 视听产业 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转让的基础上的 权利的多重性,其中参与者(演员、模特、参与者)的自我形象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转移通常通过合同形式化,允许制片人将这些人的形象融入到电影中。 视听作品 并继续对其进行利用。
如果一旦权利被转让并且图像可能被整合到作品中,会发生什么情况? 转让人决定撤回同意?本次论坛将重点讨论上述退出的影响 知识产权视角 和 合同后果,将数据保护法规的分析留到以后的第二部分。
肖像权转让:视听制作的支柱
尽管个人形象权是 基本权利,其侧面 世袭的 允许通过合同进行处置,确定使用条件、范围 领土的, 这 期间 和 经济考虑。
当人的形象融入到视听作品中时,它就成为了 内在要素 并构成所述创造物。这种整合要求视听作品使用权的所有者拥有 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对其进行和平剥削。
同意的可撤销性: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
撤销先前授予的同意的可能性与 安全原则 合法且最大 必须保留协议 (必须履行协议)。然而,关于荣誉权、个人和家庭隐私以及个人形象的民事保护的第 1/1982 号组织法在其第二条中明确承认随时撤销同意的可能性,尽管 限制其未来用途的有效性,并且当受让人善意采取行动时,不追溯。
在视听制作的框架中,当同意已通过合同记录并且图像已纳入已完成或处于后期阶段的视听作品中时,随后的撤回可能会产生影响。 严重后果,特别是当它影响工作的可行性或分布时。
当同意已通过合同记录并且图像已纳入已完成或处于后期阶段的视听作品中时,随后的撤回可能会产生影响。 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有法律保护 撤销权,这种权力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免除责任的。同样,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必须得到赔偿,包括合理的期望。”。
同样,可赔偿的损害可能包括:
- 间接损害:直接产生的费用 提款 (重新录制、重新发行、首映取消)。
- 利润损失:生产者的收入 停止感知 由于无法在预期条件下(发行合同、广播等)利用该作品。
- 名誉受损:特别是在备受瞩目的项目中, 由于图像删除而改变作品 它可能损害生产者的声誉或影响其商业信誉。
因此,虽然第 1/1982 号组织法保留了个人形象权不可剥夺的核心,但它也强加了 责任负担 如果其行使侵犯了他人合法获得的权利。
未来的考虑因素:数据保护视角
值得注意的是,撤回对个人数据(包括作为个人数据的图像)处理的同意是由不同的逻辑管辖的。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DPR) 和 保护个人数据和保障数字权利的组织法 (LOPDGDD)。鉴于其 特异性 和 他们互动的特殊性 拥有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
伊内斯·阿波德·马丁
律师于 Bardají&Honr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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